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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茧(公约文化、公信文明、公行法策学说)

人类的公共问题,必须得由人类共同合作才可能解决好。因此我必须要叫“三公大叔”。

 
 
 

日志

 
 

为什么人类知行活动法约的第一条是生命权约?  

2012-06-01 01:43:34|  分类: 新说讲座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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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约是人类社会中的最基本权约,生命权约是由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的理论法理所规定的。

 

人类文化理智的发育完备,是一个从对繁杂问题的整合思考,逐步提高思考的概括能力和理论命题的宏观高度的过程。当思考达成最高的宏观高度,证明了可以达成公信的唯一正确信仰、主导公行的唯一正确追求取向和可以达成公共约定的秩序策划法约时,就掌据了抓住至要问题来有序解决一切问题的可行高效办法。法约是贯通人类知行活动理智的知行活动总纲。知行活动理智的健全,是人类社会文明良性循环发展的保障。这个保障是解决一切人类社会问题的可行高效办法。这个办法是在文化知识传续上的"公约公信公行(所谓的性质论或本质论的论证结论)"、知行活动上的"公行公约公信(所谓意义论或方法论的论证结论)"和文化理智上的"公信公行公约(所谓价值论或对理想的论证结论)"。人类文化理智完备涉及的最大范围是“生命”,生命界的繁荣是人类自身存在和生命传续的前提。文化理智完备的实在进步是生命“机能”的发育,文化理智发育的理论依据是“活动”证据。依据课题涉及的是“过去”已有问题,论证涉及的是“现在”活动问题和结论涉及的是接下来怎样做才能主导“将来”的良性循环发展问题,那么对过去已有一切的总关语言是“生命”,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可能;对现在面对的问题的总关语言是“机能”,没有生命机能的发育,就没有一切的增生可能;对将来面对的问题的总关语言是“活动”,没有生命机能活动,就没有一切理论依据的发生可能。这里不做全面深入解说。

“生命”是一切“有”的发生基础。没有生命主体,就不能发生一切机能感触、思辨整合和理论解说。基于生命是一切的发生基础,因而人类知行活动法约的每一条,必然是生命权约。这是由理与法的理论课题发生关系规定的。“理法相生理在法先”这是我多次表述过的论证结论。没有生命存活之理的先在,就不可以发生生命主体所知的任何知识(想法、说法和做法)。

在任何暴力割据统治之下,生命权的保有不受侵犯都不是完全可能的。战争还在发生,就没有消除生命不保的可能。而生命权对于个体的保有,也不是在时间延展情况下能够实现完全可能的。生老病死是不能避免的,因而人类个体只可能实现保有死亡选择权。这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人来讲,只有死亡权是在法约层面可以实现完全保有的。这也就是说,人类个体可以实现保有的“生命权”,对于活动个体可享有权约来讲,是“死亡选择权”。这个死亡权是指,在一个生命主体没有作出死亡选择的时侯,生命权不受剥夺的权约。在当前人类社会中,还没有免除死刑的国家中,个体的生存权还不能完全保有。个体生存权的保有,只能以死亡选择权的保有形式体现在法约之中。这是对所谓的“安乐死”问题争议的终极论证结论。已没有再论辩批驳的余地(请参见我的“唯一正确信仰”、“最高功用法约”等文论)。

人类社会活动法约的第一条,“生命权约”,在当前人类不同割剧群体之间有不同的法约表述,但还都没有把生命权约问题思考清晰和表述透彻。这是人类的文化理智还没有达成全面成熟的证据或标志。人类文化理智的不完备和知行活动的错谬不经,是群体特征。一切问题的发生,都有社会运行秩序不合理所造成的原因。因而个体的罪责再重,人类完备的文化理智也不能赋予社会法约以任何剥夺人的生命的理由。用杀人的方式来表达反对杀人的理智,这本身就是一个文化理智悖谬。约法不许杀人,所以法约要标立杀人的方式来制止杀人?

华人的文化理智发育不健全,在对待具体生命问题时是有多方面的表现的。

剥夺他人对致命疾病的知情权并自以为是为他人着想——出生就意味着会死,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是不会脆弱得无法坦然面对死亡的,然而贯常代表他人意志的人们,却非要“替人着想”不可。“想”都‘可以“替”,还有什么不可以“代表”?代他人选择,是华人文化理智缺陷的最典型表现!并集中体现在对人才认定的“潜规则”上。这个所谓“潜规则”的实质,就是人才认定上的假程序、假秩序。

缺失解决社会问题的宏观策划能力,把杀人(死刑)写进了共和法约——目的在于替死人申冤,整死活人。

一个村里有一个狂徒、欺亲害友为害乡俚,在为害时被杀——连被杀主体的父母亲人都说正当防卫者是:“除了一害”,村人联名声援杀人者无罪并有功,然而却不能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其刑罚,还是判了个“无期”。这已完全违背了法约的社会调和功用。法约不是制造仇恨的。无缘无故的“故意杀人”是不成立的。这是法理常识,然而这个法约常识却是全人类当前都没有在法约层面达成共识的。如果法约也成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才是纯粹的所谓“唯物论”之“宪(命令)”了吧?然而“法约”又是发生于什么“物质”的“运动”?

已确认“绝症”不许可患病主体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安乐死)——谁忍痛受罪谁知道,反正无关我的痛痒!明知病危爹娘痛苦难当,还在努力维持其痛苦,这难道是孝心昭彰的?

把死亡看成是可怕的,看成是一个人的生命之美的终结。在人际代际传续知识、传续美好合作人格的理论层次上缺失坦然面对与死亡的相关常识的广普。这又是华人胆小怕死,文化人格缺失钢健特性的主要文化根由。“二十年后老子还是一条好汉”——“留得正义在人间”——追求“长寿”,而不追求人生的达观精采——龟息鳖伏可以长寿,但这懒惰消极的人生有什么美可言?

生命权约是有多个层次的,每一个个体最基本的可保有生命权是“死亡权”。死亡权是一个人可能保有的底线权。这个底线权不成立,那么其它权就已形同虚设。不可能实现保有其它权——“死亡权不受剥夺”,是人类社会法约文明完备的最基本标志。然而当前人类法约文明的底线文明还没有全面实现。这才是人类应当好好反思的!酷刑峻法的不讲理,是一定会引发人际仇恨的!只有所谓的“监狱”,才免强具备命名为社会“教育”功能机构的合理性。这是对“刑法”说法错谬的纠错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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