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语文化中早已有“大同”说法,“大”由“小”构成;已“大同”了,“小异”就已化解不存。
人事和法事不一样。人有异法不可有异。法大同可调和人异,人有异必取法不同。
法之用在于调和人异,这就是“求同”的调和之“法”。因而法“不可‘存异’”、“不可‘尊异’”、“必须要‘化异’”才能实现“求同”。
——如此看来,“求同存异”、“求同尊异”、“求同化异”这三个说法中,“求同化异”说法是“得调和之法”的。求同而不“化异”,则无法实现“大同”——求同而“尊异”,还“不合求同法”。求同而“化异”则符合“求同法”——化异为同,则去异得同——“求同”是法学的调和生活秩序功能,“化异”是法学的调和人异功能的应用成果。
结论:“求同化异”说法“合法”——符合“全人类共和”调和法策总纲。
这不是我三公大叔在“拍马屁”,而是秉承文化法策主导公正的良知实话实说。法学并不是不关注私情,而是排斥狭隘的私情,主导私情达成合公理、合公法,谋求筹策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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