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思维,怎样论证人性?
哲学思维,怎样论证人性? 利人、利己命题的提出,涉及什么原理(原题)? 我想,是不是有这样的理论现象时常发生—— 一个命题在提出的时候,就是一个错误的哲学命题? 如果交流是以合作生存为价值目的的,那么“文化”是生存合作交流的产物,依此我们可以确认文化的基础特性是合作性。如果我们可以确认合作是人类文化发生的基础原理,那么人类关系的构成性质也便是生存合作的性质,这种合作不是单纯的利己或利人,而是在社会合作的条件下达成利己和互利。这是个体利己的欲求,通过社会合作的方式达成的社会化生存方式,而社会合作知行成果范畴,就是“文化”。 利己或利它是对应着利它或利己的。这说明这个利己或利它的命题提出时,思维方法上就是涉及两个命题的,提出这个命题,是要求做出选择的。选此失彼是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质疑的。这两个命题所涉及的原理却是一个——生存活动的基础动因。 如果我们回答生存活动的基础动因,只有“生存”是最精确的,个体的生存方式是利己的理论范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社会化的生存方式是互立合作的————作为当前的人类,已基本丧失了脱离人类社会合作而独立生存的能力。脱离社会合作生存原理的理论范畴中没有人性。 应用辩证法思维,对利人或利己的回答可以回答为“辩证”,而这个所谓的“辩证”的认识结论,却是理论范畴没有揭示清晰的。在一定的命题下,结论是一定的,这是理论的基础原理。不能确认结论的一定性,说明没有确立命题的一定性。 回答利己或利人,必须揭示人的生存活动基础原理,而这个人类生存活动的基础原理必须是社会学层面的理论范畴。社会合作的理论证据范畴我们统称之为“文化”。 这样我们来回答什么是人性,那么所做出的正确回答是人类的文化性。文化性是人际生存活动的公理范畴而不是私理范畴。私理范畴应纳入动物性的命题范畴来研讨,社会性的命题范畴,正确的回答则是通过互利合作而实现利己的生存方式。通过利人而实现利己的生存活动性质,就是“人性”或人性特征的理论范畴。 如果我们论证的是人的动物性特征或个体人的基本“生命活动原理”,那么回答为“利己”就是免强可以确认为正确的;如果我们论证的是人的社会文明性生存活动特征,那么回答为“利人”则一定是不正确的回答。因为“利人”并没有揭示人的社会性本质,人的社会性本质是“合作性”。合作意识中有“利人”的意识,但“利人”的知行活动原理,是违背基本的动物性生命形式的生命活动原理的。 这样我们可以依据命题的提出来作出这样一个理论结论——利人或利己命题的提出,涉及的思考问题实质是人类生存文化的基础原理,正确的回答必须揭示这个基础原理才是正确的哲学结论。如果我们简单地回答为利己或利人,这个回答对于揭示发生原理,就是偏颇狭隘的。而这样的依据命题不揭示更高理论层次上的原理的偏颇狭隘的回答,只能做为科学结论来看待,因为它没有涉及思维的拓展,所应用的思维方法不是哲学思维。 哲学的思考成果并不回答提出的具体问题,而是“答非所问”地揭示问题涉及的发生发展的基础原理。因为揭示基础原理的回答,才是解构提出问题时所涉及的疑问或思考矛盾的。揭示基础原理的思维方法,所给出的回答才是不再存有质疑的余地的全面的回答。 “利人”或“利己”不是人的生存目的,人的生存目的是“生存”(“生存”是生存的“本体论”)。个体生存是个体生命活动原理的范畴(动物性机能活动原理),群类生存是互动的社会文化原理范畴(人类文化活动原理),两个理论范畴不能混为一潭。“辩证法”的缺陷是混同了理论范畴,不能达成在一个确定的理论范畴进行沟通交流的交流意图。 所谓的哲学,有很多门槛需要跨跃,而揭示思维方法的特征是哲学最核心的门槛。如果我们的思维方法是针对一个命题不能延展思考并作出更宏观的回答或揭示更宏观的的理论范畴的基础原理的,那么所谓的哲学理论样式的构建又怎么能最终达成“总论”样式呢? 人性指的是人的文化特征,文化的基础性质是人的生存理念中的合作性。 [ 本帖最后由 老茧 于 2009-4-21 02:04 AM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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