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义”的理论范畴
大致是如城南先生所说的定义对“语义”的约定。这里我说“大致”,是因为对于语之“义”,在人际交流中会发生很多不同的理解,相同或相近的语义,在不同的理论文论中还会发生语言形式转换。
1、物质能量运动的原理——“物规律”这样的错误理解,对于物基准思维的人会经常发生。比如“天经地义”。他们会把“语义”理解为语言表述的物质规律。 2、语言对于人有什么用。 3、语言对于人类有什么思考意义。 4、语言形式在特定理论范畴的理论含义。 我想,关于“意义”,应是至少可涉及21个共性命题理论范畴的。 一个语言形式,在不同的理论样式中的应用,具有与一篇完整的文章相对应的特定理论含义,这个含义必须要依据文章的完整性来进行审查。这就是理论原理上的“定义”。定义基于定性,定义的完成即是定价。定义、定性和定价又是可以在不同的理论思考范畴中互相转化的,要想讲清楚,必须要在交流中约定一个理论思考切入点;否则无法说清。 语言的公约性是语言的发生原理范畴,即在人际交流中,语言是由人际交流应用而约定俗成的;揭示语言的公约性,所论证的原理是人际交流的基础原理(人类获取知识的原理);而在理论结论中,则是把语言归入到“文化”的理论范畴中来。因为“公约性”的完整共性理论范畴是“文化”。然而这还不够,还必须要确立理论文法结构原理思维(理论思维),这样才能达成——语言的公约性在于,在不同的理论范畴中,应用不同的表述形式来精确无误地进行表述——的理论文法原理思考。这正如你与网友对“思存关系”的讨论。正确的理论结论是:在以活动主体为理论标靶的理论样式中,“存在”这个表述形式是不能适用于主述的,必须转换为“感知”、“知识”等。这也就是说,“思存关系”这个理论命题,是理论思维还没有建立起来的,不具备完备的理论思考能力的人提出的命题。这个命题的提出,违背了理论语言应用的文法原理——还不懂得对理论语言进行转换的理论文法原理。 语义在交流应用中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并且会发生形式转换。比如物标靶思维的“存在”,可以转化为活动主体思维的“感知”。而所谓的哲学就是研究这个语言形式转换的理论文法原理的学问。 在“人性论”中,回答“什么是人性”,等于回答“什么是人性论证的理论范畴(‘性’是理论范畴的指示语言,即文法原理中的命题所包容的共性范畴)”,这个理论范畴是“文化”。所以对“什么是人性的本质”,回答为“文化”才是正确的哲学结论(人的本质是‘生命’)。而这个正确的结论,就是对“人性”的理论范畴的“定义(同时它又可以作为一个确立共性范畴《定性》的命题提出来,并且它还是生命学理论的价值思考结论《定价》)”。回答为人性的本质是“善良”的或“自私”的,则与所谓的哲学无关,因为这种回答没有涉及理论的构成原理。 综上所述,仅仅涉及“语义(不指示语言的发生原理)”是不够的。在理论原理上讲,所谓的定义,所揭示的是理论范畴要素关系的机制原理论证,涉及的是一篇文章的论证部分。这也就是说,所谓的“定义”所确认的是发生原理,因而也可以表述为“定理(物学语言的人化借用)”。我说的可能过多了。这对于很多网友来讲,是无法消化的;但我认为与城南先生是可以达成良好交流的,至少是有助于先生突破对所谓的“逻辑”的思考的。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