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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茧(公约文化、公信文明、公行法策学说)

人类的公共问题,必须得由人类共同合作才可能解决好。因此我必须要叫“三公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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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重拾旧论来启蒙  

2010-02-22 01:47:47|  分类: 哲学命题论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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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重拾旧论来启蒙(针对王益民的蒙昧)

“道”者,“说”也。不说,一切都不能证明。

所谓的“道”涉及三个系统的识辩问题,缺其一,便可以确认不知“道”(不知道——不知也便无道)是什么。三个系统如下:

1、识辩所知是对象性的范畴还是知识性范畴。并导出知为“一”的结论。

2、识辩所思内容的来源原理。导出识辩为“二”的结论。

3、识辩所述的构成法则依据和评价标准的发生发展原理。导出表述媒介为“三”的结论。这可以表述为“感触生思考,思考生表达”。这就是对“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正确解读。“道生一者”,“交流的需要发生表述理论也。所谓“非常道”者,“不是生存之道,而是交流之道”也。

A、所谓“道生一”者,生命主体感知机能也;没有感知者,一切也便皆“无”,“无”为“不可道”;“可道”的前提是“有知”。知者是“有”、“ 无”的区分依据。

B、所谓“一生二”者,“把感触纳入思考”也。这是“思考”的发生原理。依据思考的发生原理可以揭示“语言”发生原理的实质。

C、所谓“三生万物”者,“语言指示万物”也。此为错谬的表述形式,因为语言指示的不是“物”而是通过人类思考整合的“共性范畴”。三生万物之“生”,须变通解证为“识”、“志”。“三生万物”,可以表述为“语言是指示万物、传续知识的媒介”。这个媒介是人类发生识辩交流活动的依据。

理论原理结论:道本位的思考,必须要认定“表述”即为“道”,否则其思维方法的应用,连“老子的”《道德经》,也不能确认为“道”的范畴了;“道”的是否实在,也不能获得证明依据。

王益民网友对“道”的认识还停留在对一些旧的说法进行复述的学研层次上,没有见到有所创新的解读。

另:

所谓“阴阳”者,“或知”和“已知”也。已知的确认依据是大家共知——常识。常识为“阳”。“阴”者,知其有而不能证实者也,是

依据对已知的整理,通过对原理的揭示,证明的必然发展趋、方向或结果。但由其属于对未来的推断,未来还没有发生,所以不能获得证明的依据。这也就是说——“阴”只可以证通,达成可信,但却不能证明;阳可以证明,但只是人类达成共识的并可以归入“阴(发生发展原理业认识的)”范畴,却也还不是最终的“真理”。因为人类的探索发现是永远没有达到知识发生原理的终点的可能的。

小结:这样的认识是我几年前就已达成了的。但在网络中与网友的交流中,各位网友的思考状况皆不相同,王益民对“道”的表述也处于一种玄虚不能证明的状态。如果王益民另有深入的思考,不仿呈现出来讨论一下。

[ 本帖最后由 老茧 于 2009-7-26 05:51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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